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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解读——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②
来源: 武威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2-27      作者:       点击数: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②

第十一条【城乡社区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装饰装修及室内家庭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降噪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三)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在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和消防疏散通道;

(四)不得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不得进入载人电梯;

(五)文明祭祀,不在非指定区域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六)不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携犬出户时使用束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类便;

(七)邻里之间友善相待,互帮互助,尊重他人隐私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维护城乡社区文明的行为。

解 读:

本条规定了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项是关于噪音控制方面的规范。但对于刷墙、做防水等不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不在禁止之列。另外,节假日不禁止装修。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强调禁止高空抛物以及在建筑物外放置物品,主要是出于对市民安全的考虑,防止高空物品对市民造成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提醒、督促居民不在建筑物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防止高空坠物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项“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和消防疏散通道”是对“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的限制性条款,即针对公共楼道和消防疏散通道共有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应对突发状况,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强调妥善管理、使用电动车.保障市民正常生活和安全出行,“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四轮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强调文明祭祀、安全祭祀,其实质是提倡采取用献花、植树和网上祭祀等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方式来追思逝者。《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城区街道抛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是有关文明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猫狗不属于家禽家畜,已被特化为人类精神伴侣,是允许饲养的。公众在携犬出户时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绳)牵引,链 (绳) 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遇到儿童、孕妇、老人时及时缩短链 (绳) 长度,以防吓到或伤害他人,同时要及时清理粪便保持环境整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强调邻里和谐方面的规范。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接触十分频繁,所以应当讲究文明,礼貌相待,努力做到互敬、互信、互助、互让,和睦相处。邻里之间的友善相处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剂,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地方社会和谐进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不侵占公共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垃圾、废旧农膜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

解 读:

本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项强调饮用水的安全,“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是对行为人具体行为的规范,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若具有危害水源、水体的现实可能性即被禁止,不需具有现实危害结果的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一、二款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至四项强调了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项“不侵占公共绿地”,是指居民 (村民) 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改变公共绿地的性质及其用途,如在公共绿地上种菜、栽花都是被禁止的。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三项中对随意焚烧秸秆、落叶和废旧农膜的行为都是禁止的。对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个人,依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中明确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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